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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y Bible

教会章程

(草案)

(擬定於2023年12月提交全體會眾)

(擬定於2024年2月進行全體會眾表決)

 

第一章 总则

 

全能的上帝,既喜悅以祂的聖靈呼召祂的一些僕人,於1982年在這裡以德克薩斯州休士頓西北華人浸信會的名義聯合起來,敬拜上帝,傳揚耶穌基督的福音,並支持和興旺這工直到如今。

 

並且,鑒於我們已在聖靈的引導下查考了聖經,認識到為自己設立章程的必要,好在這個時代中跟隨上帝對教會的旨意,並預備自己奉基督的名更加竭力地服侍。

 

因此,我們特此根據《德州商業組織法》(Texa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 ("BOC"))組織起來,並通過本《章程》作為我們的管理條例,在任何時候對該章程的解釋都當合乎《聖經》的教導,並反映耶穌基督的性情,並將榮耀歸給祂。

 

第一條 名字

 

本教會定名為休士頓西北華人浸信會;英文名為HOUSTON NORTHWEST CHINESE BAPTIST CHURCH。本教會為德克薩斯州(STATE OF TEXAS)州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宗教團體。

 

第二條 宗旨

 

本教會的目的是榮耀上帝,這也是教會一切活動的最終目的。本教會堅信上帝永恆的救贖計劃,領受主耶穌基督所託付的大使命,順從聖靈的引導,傳揚福音,領人歸主;訓練門徒,並聚集他們,使他們委身教會,並順服聖經的教導,建立基督的身體。

 

第三條 對教義的忠心

 

作為主耶穌基督的門徒,我們與歷世歷代在基督裡的弟兄姐妹站在一起,共同確認《使徒信經》(the Apostles’ Creed)《尼西亞信經》(the Nicene Creed)是我們的信仰;我們也認信1689年《倫敦浸信會第二公認信條》(the Second London Confession),1833年《新罕佈什爾信仰告白》(the New Hampshire Confession)以及2000年《浸信會信仰告白》(The Baptist Faith and Message)。此外,我們認識到教會有必要制定一個簡明的真理標準,為此,我們修訂出《休士頓西北華人浸信會信仰告白》,並以此為本教會對各項基本教義的認信框架和界限。

 

第四條  關於教會治理的總則

 

  1. 聖經的權威。惟獨聖經可以絕對地約束我們的良心,在一切教會問題上享有最終和完全的權威。因此,教會的一切決策和決定,都應該竭力追求合乎聖經的教導。

  2. 會眾的權威。合乎聖經的教會職分是長老和執事,但教會在地上的最終權柄應當歸於聚集的會眾。

  3. 眾長老的權威。聖經吩咐教會理當按照規矩選立出眾長老,他們也被成為教會的牧者和監督。他們需要按著正道,牧養上帝的群羊,帶領教會,並監督教會。基於聖經的對眾長老的吩咐,教會長老團擁有帶領和監督的權柄。他們需要竭力引導會眾做出合乎聖經的決策和生活。

 

第五條 對政府的順服

 

本教會承認,上帝的主權統管萬有,包括地上的萬國(代下20:6);她還承認,耶穌基督是教會獨一的主(西1:18);並且確認,教會最高的目的是榮耀上帝(弗3:20-21)。因此,在一切涉及到教義和行為的問題上,教會必須首先順服在上帝,以及上帝通過聖經所啟示的旨意(提後3:15-17;徒28:23)。而且我們主張,教會對其成員在教義和行為的問題上擁有權柄(來13:17)。但是聖經也明確教導,上帝設立政府,賦予政府權柄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賞善罰惡(羅13:1-7)。所以,教會不可與政府敵對,反而應當尊重政府管轄公民的權力。只有當政府的法令與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旨意相違背時,我們無需順服。

 

第六條 保守本教會所必須的原則與方式

 

第一則:保守教會的一般根基

基督已定意和確立,祂的普世教會將一代代維續直到祂再來(太16:18;弗3:21),這不是藉著血統和教會成員的繁衍(太3:7-9;羅9:6-8),而是藉著福音的大能,屬靈的重生以及基督和教會屬靈兒女的歸信(徒2:47;5:13-14;賽53:10;59:20-21;羅9:6-8;加3:29)。雖然沒有一個具體的地方教會從基督那裡獲得長久不衰的應許,但每一間地方教會都當竭力防止羞辱地解散,免得將來受基督的責備,被祂挪去燈台(啟2:5)。

 

第二則:我們維續真教會的方式

  1. 上帝與我們特殊同在的保守。既然聖靈的同住對我們作為一間真教會是必不可少的,那麼我們若要維續一間真教會,我們就不當以集體的背你使上帝的靈傷痛和擔憂,致使基督責備我們並挪去聖靈的特殊同在(啟2:5)。為了維續上帝與本教會的特殊同在,長老應負責提供以下的幫助:

    • a)定期訓導與提醒會眾,解釋使聖靈擔憂的事,並說明聖靈同在的益處;

    • b)在禱告聚會中特別強調向上帝感恩,因我們喜悅祂的同在;認我們已知的罪;呼求上帝賜光照,顯明我們無知和隱而未現的罪,求上帝幫助我們解決成員間的任何分歧,求上帝開恩除去會使聖靈擔憂的事;

    • c)號召為特殊的事情聚會禱告,祈求上帝在屬靈的蕭條或身體與物質的困難上以憐憫和恩典扶助我們。

  2. 教會身份的維續。要維續教會的身份,就必須維續教會的目的。因此,長老應預備全面的教導,向大會解釋本教會的共同目的。每個成員都必須始終讚同且毫無羞愧地確認信仰告白和成員之約。任何不願確認對本教會信仰告白、教會成員之約,或是不願接受本章程管理的成員或教會內有職分的人,將被排除在成員資格之外。

 

第二章  教會成員

 

第一條 加入教會的資格

所有申請作成員的人需要經過長老會議的審核,確認他們是否具備真正獨立的判斷力,能夠清楚確認自己對於福音的信靠與順服,能承擔作為成員的廣泛責任。只有具備以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成為教會成員:

  1. 他們承認已經向上帝悔改,並歸信主耶穌基督;(徒2:37-42;5:14;8:12;16:30-34;20:21)

  2. 他們活出一個被福音所改變的生活;(林前1:1-2;6:11;加1:1-2;4:8-9;帖前1:1-9,)

  3. 他們因信基督而受洗;(太20:18-20;約4:1-2;徒2:41;8:12;16:31-34;18:8)

  4. 他們認同本教會的信仰告白和教會盟約;(林前1:10;14:40;林後8:5;帖前5:12-14;徒15:39)

  5. 他們願意順服本教會的章程和基於章程的管教;(林前14:40;徒2:42;林前1:10;來13:17;太18:15-18;徒5:13-14)

 

第二條 加入教會的程序

  接納新成員加入教會的過程主要包含兩個部分:

  1. 長老會議的慎重確認;

  2. 教會全體成員的慎重確認並投票表決。

          之所以要求長老會議審核,是因為這符合聖經的教訓,長老職分所包含的使命包括:督理(徒20:29),辨別(林前3:1-3),謹守(提前5:3-16,22),帶領別人作基督的門徒(徒8:14-22)。

          之所以要求全體成員審核並表決,是因為這同樣符合聖經的教會,全體成員在這件事上義務包括:試驗(帖前5:21;提前3:10),追求合一的心意(林前1:10,羅16:17),通過集體表決的方式做決定(徒14:23, 15:22)。

第一則:長老代表審查

凡希望成為本教會成員的人應該向長老申請,要求與長老面談。面談期間,單個(或兩個)長老將代表教會與申請者談話,談話的目的是為了確認申請者:是否已經真正歸信基督,是否已經按照聖經受洗,是否認同本教會的信仰告白與章程,是否能承擔本教會成員的責任與義務,是否願意全心支持教會的建造與侍奉,是否願意服從教會的治理與管教。每一位申請者都需要以書面形式確認他(或她)對本教會信仰告白和教會成員之約的確認與委身。

 

第二則:長老會議審議

當單個(或兩個)長老與申請者面談之後,需要將面談結果報告長老會議。

1. 如果申請者在曾經是某間教會的成員,那麼長老會議需要驗證此人離開前教會的理由和時間,並確認此人在前教會的屬靈生命情況。如果前教會見證申請者的不是,並且長老們經過查證和討論以後認為有理(約三8-12),那麼長老會議需要投票決定是否駁回這一入會申請。

2. 如果申請者符合教會對於成員資格的要求,單個長老需要提起動議,全體長老會議投票決定是否通過這一入會申請。投票門檻為:少於兩票的反對票。(解釋:這是為了避免長老獲得一票否決權。)

 

第三則:成員會議最終決議

若長老會議審核後,認可申請者具備加入教會的資格,他們應該將向成員會議提出動議,介紹這位申請者的個人基本情況和信仰情況。之後,成員會議需要對此進行表決,若同意票超過四分之三,即可通過。若申請者尚未受洗,教會應該盡快為其安排洗禮,並在洗禮後自動成為教會成員。

 

第三條 作成員的責任與義務

聖經宣告,所有教會成員都應當是真基督徒(羅1:7),這樣就顯明上帝的恩典在他們裡面。作為基督有形教會的一名成員,在享有成員特權的同時,也肩負崇高的使命,就是他們應當:行事為人與所蒙的福音恩召相稱(弗4:1);努力維護教會的健康與合一(弗4:16;腓1:27)。結合《教會成員之約》,這些責任總結如下:

  1. 敬虔的基督徒生活;

  2. 按照上帝的命令穩定參與教會主日聚會;

  3. 在財務上支持教會;

  4. 彼此造就,促進教會的合一與聖潔;

  5. 接受教會的督理與輔導;

  6. 使用責罰性管教抵擋罪;

  7. 穩定積極地參與教會治理,出席成員會議;

  8. 非本教會成員不能帶領任何事工,或是在任何崗位上任職;

 

第四條 成員身份的終止

 

第一則:因為離世而終止;

如果一位教會成員離世,他的成員身份將從我們這地上的教會中移除。(來12:23)。教會會眾應該在任何常規或特別的成員會議上通過集體投票確認此事。

 

第二則:因為轉會而終止

  1. 當一位信徒離開一間地方教會時,按照新約聖經的教導,他/她應該即刻尋求加入另一間同樣傳講純正耶穌基督福音的教會。這乃是為了信徒的益處。

  2. 如果一位教會成員轉會加入了另一間傳講純正耶穌基督福音的教會,他/她的成員身份將自動終止,並轉入下一間教會。

  3. 一位被長老認定為正處於責罰性管教過程中的信徒,不能通過申請轉會而試圖逃離他/她理當接受的責罰。

  4. 如果這位信徒即將加入的下一間教會被長老認定為不忠於“從前一次交付聖徒的真道”(猶3)的教會,長老可以拒絕接受他/她的轉會申請。

  5. 如果一位信徒離開本教會以後,故意拖延,或是故意迴避教會長老的詢問,不積極尋找並加入另一間同樣傳講純正耶穌基督福音的教會,他/她的信徒身份應該受到質疑,並進入教會責罰性管教流程中接受勸誡。因為此人尚未加入下一間教會,因此本會仍然對此人負有牧養責任。

  6. 教會會眾應該在任何常規或特別的成員會議上通過集體投票確認此事,當出席人數中的讚成票至少達到四分之三時,方可生效。

 

第三則 因為放棄信仰而終止;

本教會成員的加入及生效需要在兩個條件下發生:1. 申請者本人自願忠心;2. 本教會按照本章第二條所定的程序接受。因此,成員不能單方面地終止成員關係。一般情況下,一位教會成員可以選擇通過轉會的方式離開本教會,也可以因為誠實地宣佈不再信仰和跟隨耶穌基督而退出本教會。

在這種情況下,成員應該首先與長老協商。但是,一個本應受責罰性管教的人所提出的退會無效。教會會眾應該在任何常規或特別的成員會議上通過集體投票確認此事,當出席人數中的讚成票至少達到四分之三時,方可生效。

 

第四則 因為責罰性管教而終止;

  1. 如果一位教會成員長期且故意缺席主日聚會,不遵守聖經的聚會命令,這將導致教會按照《馬太福音》18章的原則實施教會紀律。在這個過程中,教會長老應當竭力尋求與那人取得聯繫,詢問清楚情況,解決問題(結34:4)。但如果這些努力都沒有果效,長老應當向會眾提議將其除名。

  2. 如果一位成員持續性的無視他/她應有的信徒行為和生活準則,或是犯下了重大的罪而導致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受虧損,教會應當考慮對這人實施責罰性管教。教會在實施責罰性管教的時候應當評估以下三個因素:1. 這個罪是可驗證的罪;2. 這個罪是嚴重的罪(彼前4:8);3. 犯罪的人拒絕悔改(這意味著此人在犯罪的同時仍然堅稱自己是基督徒)。根據《馬太福音》18章,教會責罰性管教應當在個人勸誡失敗以後才考慮實施。具體細節請詳見本章第五條第二則。

  3. 教會會眾應該在任何常規或特別的成員會議上通過集體投票確認此事,當出席人數中的讚成票至少達到四分之三時,方可生效。

 

第五條 教會管教

 

第一則:保守性管教

基督的門徒必須在上帝的管教之下,這管教主要是通過教會來向每一個人實施的(太28:18-20;林前12:12-27;帖前5:12-15;來3:12-13;10:24-25)。保守性管教將促使信徒,以及整間教會,的成聖。如果保守性管教失效,有時就有必要採用責罰性管教。

 

第二則:責罰性管教

1. 總論:一旦有異端教義或不規矩、不道德、醜惡的行為出現在本教會成員身上時,就需要實施責罰性管教。

2. 責罰性管教的原則:只要可行,就應該在採取嚴厲措施之前,竭力尋求藉著輔導和勸勉來挽回對方,竭力敦促對方認罪並悔改。該過程應該謹慎依照以下聖經的教導來進行:

  • a. 馬太福音18:15-17;

  • b. 羅馬書16:17-20;

  • c. 哥林多前書5:1-13;

  • d. 帖撒羅尼迦後書3:6-15;

  • e. 提摩太前書1:20;5:19-20

  • f. 提多書3:10

教會應當按照以上聖經的教導,結合具體個案的情況,由眾長老審慎評估個案對於教會所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罪本身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者對於自己罪行的態度,帶著愛心和敬虔的心,採取不同程度和不同速度的教會管教。例如,異端的破壞力大於對婚姻不忠的破壞力,對婚姻不忠的破壞力大於拒絕出席主日敬拜的破壞力。因此教會應當針對不同個案,採取不同的責罰性管教。

3. 責罰性管教的目的:是為要藉著人的憂愁和羞恥生出悔改來(林後2:7;帖後3:14)。這樣的管教是為了:

  • a. 使人悔改,與人和好,個人屬靈生命的成長(箴15:5;29:15;林前4:14;弗6:4;提前3:4-5;來12:1-11;詩119:115;141:5;箴17:10;25:12;27:5;傳7:5;太7:26-27;18:15-17;路17:3;徒2:40;林前5:5;加6:1-5;帖後3:6,14-15;提前1:20;多1:13-14;雅1:22)

  • b. 成為一個警戒,來教導其他基督徒活出公義且良善的生命(箴13:20;羅15:14;林前5:11;15:33;西3:16;提前5:20;多1:11;來10:24-25)

  • c. 保守教會全體的純潔(林前5:6-7;林後13:10;弗5:27;約貳10;猶24;啟21:2)

  • d. 使教會全體在非基督徒面前活出好的見證(箴28:7;太5:13-16;約13:35;徒5:1-4;弗5:11;提前3:7;彼後2:2;約壹3:10)

  • e. 通過活出聖潔的生命來彰顯上帝的榮耀(申5:11;王上11:2;代下19:2;拉6:21;尼9:2;賽52:11;結36:20;太5:16;約15:8;18:17,25;羅2:24;15:5-6;林後6:14-7:1;弗1:4;5:27;彼前2:12)

4. 責罰性管教的方式:作為屬靈和信仰的群體,教會(即教會全體成員)在所施加的懲罰上也是屬靈的(林後6:7;10:1-6;約18:36)。責罰性管教應該謹慎依照聖經的教導,按照個案的實際情況來處理,主要方式包括:

  • a. 當眾責備(太18:17;提前5:20);

  • b. 終止教會成員身份(太18:17;林前5:13);

  • c. 中止領受主餐(林前5:11);

  • d. 回避交往(羅16:17;林前5:9-11;帖後3:6,14);

 

5. 責罰性管教的邊界:教會的責罰性管教是屬靈的管教,這意味著教會無權在世俗層面進行管教。如果成員的犯罪觸及世俗法律,應當移交司法部分來處理。

6. 除名(終極責罰性管教)的標準:

  • a. 該成員所顯露的罪是重大的,將對教會在世人面前的見證產生影響;

  • b. 該成員所顯露的罪是可證實的,教會中有超過一位成員可以證實;

  • c. 該成員拒絕從罪中悔改,並做出實際悔改的行動;

7. 責罰性管教的流程:

罰性管教應該首先由長老在私下進行討論,並且那人提出勸誡(太18:15)。倘若那人拒絕悔改,長老們或弟兄姐妹們可以結伴去私下勸誡那人(太18:16)。倘若那人仍然拒絕悔改,長老們應該將情況公開告訴會眾,並邀請會眾一同做出努力,挽回那人。倘若在全體教會面前,那人仍不願意悔改,長老應當向全體成員提議,除名那人。說明他們除名的根據,並征求大會同意。

 

所有除名的決議必須由會眾來執行(太18:17;林前5:4)。除名的決議必須獲得到場成員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可以生效。未經成員大會明確同意之前,不得除名任何成員。除名的決議將通知本人。

我們歡迎被除名的人繼續來參加教會聚會,只是他們不再是教會的成員,我們也不看他們為基督徒。但是,如果那人所犯的罪與異端有關,或是煽動分裂教會,擾亂聚會秩序,或是對其他成員造成威脅,為了保護教會,長老可以酌情加速責罰性管教的速度,並宣佈比除名更加嚴厲的懲戒,將那人逐出教會,且吩咐大家與他斷絕往來。(太18:15;羅16:17-20;林前5:2;多3:10-11;約貳10-11)

 

8. 對於非教會成員的態度:教會雖然無權管教非教會成員,但是如果非教會成員破壞本教會的和睦,玷污教會生活和教義的純潔(多1:9-11),教會有權也有責任保護成員免受其攪擾。但凡有此類人攪擾教會,眾長執應該公佈其姓名,指證其行為,並警告成員,不得與其往來。

 

第六條 教會成員的類別

 

第一則:常駐成員

只有那些符合本章第一條所列資格,並通過本章第二條所規定程序的人才能成為常駐成員。本教會的常駐成員不能夠同時也是其他地方教會的成員。

 

第二則:非常駐成員

  1. 遷出本地區,如果無法在當地找到不違背良心,能加盟的另一間教會,根據他們的要求,可以保留為本教會的非常駐成員。這樣的人需要與長老保持定期聯繫,以維持他們在本教會中非常駐成員的資格。長老應該鼓勵他們殷勤尋求加入當地的教會。

  2. 臨時來本地區短暫居住的人,可以臨時加入教會成為非常駐成員。他們應當順服本教會的管教,盡作為基督徒的本分與職責。

  3. 經過長老酌定,因為殘疾或病弱,而無法定期出席教會聚會的人,也可以享有非常駐成員的身份。

  4. 非常駐成員出席成員大會,但是不能參與投票,也不能被選立職分。

 

第三章  聚會

 

第一條 主日集體敬拜

 

教會應在每個主日早晨聚在一起進行公共敬拜,並在整個周間按照本教會所決定的其他時間聚會。

 

第二條 浸禮與主餐

 

第一則:浸禮

本教會採用浸禮的方式施洗,因為我們相信這是符合聖經的洗禮。只有承認自己是主耶穌基督門徒的人才是受浸的合適人選,這類人都當受浸(徒2:38)。我們既然相信,浸禮是上帝所定用以宣告受浸者藉著信心與基督聯合的記號(羅6:3-5;徒22:16;彼前3:21),我們只接受那些信基督後“奉父子聖靈的名”(太28:19)受過洗的人加入教會。不僅如此,因為浸禮與歸入基督的身體相輔相成,是加入教會的必然方式。因此我們將拒絕為那些僅希望受洗,但拒絕加入教會成為成員施洗。

 

第二則:主餐

浸禮是一次承認信靠基督的宣告性命禮,而主餐則是全體教會常常領受的命禮,直到主來(林前11:26)。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身體,並因為我們主的旨意,即只有那些加入並委身於祂教會的人才可以享有教會的特權(徒2:41-42;林前10:16),故此我們歡迎所有在任何一個真教會忠心委身,不在特別管教期間的成員參與本教會的主餐。但若有個別的基督徒還不是一間地方教會的成員,那麼長老可酌情考量這些例外情況。這是一個至聖的禮儀,我們當以莊重的喜樂與尊榮來謹守。

 

第三條 成員會議

 

第一則:大會召開時間與頻率

本教會應至少每隔一個月召開一次例行成員大會,該會議不得代替主日早晨例行的公共敬拜,而應在其他時間召開。

 

第二則:特別成員大會

長老們在認為有必要時,或在收到三分之一具有表決權的成員聯署請求後三十天內,應召開一次特別成員大會。

 

第三則:召開前的通知

任何成員會議在召開前一周內,應在教會的公開聚會上宣佈該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否則不得召開。

 

第四則:召開方式

一般情況下,成員會議由本教會的一位長老主持。若情況需要,長老團可指派一位代表作為主持人主持所有成員會議。主持人沒有表決權,除非教會成員在某一問題上的意見產生重大分歧。

 

第五則:投票細節

  1. 成員必須親自到場出席會議,才能投票。

  2. 在任何正式召開的教會會議上,到場的常駐成員即構成處理事務的法定人數。會議應按照合理的次序進行。如果沒有特別說明,教會動議的表決門檻定為:親自到場且具有投票權成員的四分之三。

 

第六則:與政府的關係

如果地方、州或聯邦官員的法令阻止教會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召開成員會議,並且長老們同意遵守這些法令,那麼主持人應宣佈正式召開的會議為“虛擬”會議。在這種情況下,本章程中關於親自到場的所有要求都應被免除。教會應該依靠大多數成員可以使用的任何技術手段來聚會和處理事務。虛擬會議不影響其他任何規則。

 

第七則:成員會議的職責內容

在成員大會上正式聚集的教會,有責任進行以下決議:

  1. 選立教會的長老、執事和職員;

  2. 接受新成員加入教會的申請;

  3. 承認因死亡、轉會或自願離開而終止的成員資格;

  4. 執行教會責罰性管教;

  5. 決議年度預算;

  6. 聽取長老們和執事們的報告;

  7. 採取任何他們認為必要或可取的行動。

 

第四章  組織與行政

 

第一條 總論

惟有耶穌基督是教會的頭(西1:18),祂藉著祂所命定的職分管理祂的教會(徒20:28,弗4:11)。因為教會職分是主所定的,所以這些職分中有權柄(林後13:10),同時這些職分的權柄也受到聖經的限制(林前14:36-38;約三9)。

教會職分分為兩種,即長老與執事(腓1:1;提前3:1-13)。長老也被稱為:監督,因為他們負責督理上帝所託付他們的會眾(徒20:28;彼前5:2);牧者,因為他們牧養上帝的羊群(徒20:28);眾人的引導,因為他們照管和看顧上帝的家(提前3:4,來13:17,24)。

教會有責任從中尋找主耶穌基督賜予任職所必需的美德與恩賜的成員(徒6:3),在通過會眾集體的確認之後,正式確立他們的職分(徒6:5-6),然後順服他們的權柄(路10:16;約13:20;來13:17;彼前5:5)。

 

第二條 擔任本教會職分的一般必備條件

  1. 本教會的所有職分必須是由教會的成員來擔任。

  2. 任何被選立的個人必須能夠在良心上確認他對教會信仰告白與章程的讚同。一旦他在任何時候脫離這立場,他就有屬靈和道德的責任,使教會知道這事實。

  3. 我們相信,上帝在造人時,在祂神聖旨意中,按照不同的秩序創造男人和女人,並分別賜給他們不同的性別角色,為的是要讓他們互相補充和完善。《新約聖經》確認了《舊約聖經》的教導,並且由此而指出,在教會領袖職分中分配中,我們應當遵守上帝在創造中,根據男女性別所採取的不同作為,先後秩序,以及恩賜下不同角色。因此我們相信上帝賜給祂的眾兒女都有屬靈的恩賜(羅16:3-6,腓4:3;提前3:11);但在職分安排上,我們相信聖經禁止姊妹擔任長老/牧師/監督的職分(林前14:33-35,提前2:8-15,3:1-7),但她們可以擔任執事的職分(羅16:1-2)。

 

第三條 長老

第一則:長老的資格

  1. 聖經中關於長老的教導主要記載於《提摩太前書》3章1-7節,《提多書》1章5-9節,和《彼得前書》5章1-4節,任何被考慮擔任長老職分的人,必須向上帝的百姓見證出,他們有合乎聖經所啟示的個人、家庭和侍奉的資格。長老們應將時間用於禱告、聖道事工以及牧養上帝的羊群。

 

第二則:長老的權柄

  1. 長老權柄的依據:基督——教會的頭(西1:18)——藉著祂的眾使徒(弗2:20,約一4:6),已經將《聖經》賜給祂的教會作為正確無誤,且永不改變的行事準則(太20:28;林前7:17;西4:16;帖前2:15;3:14;提前3:14-15),所有教會的職分都受聖經的約束(林前14:26-28)。

  2. 眾長老作為一個整體,他們被授予權柄:

(1)負責全面督理教會(徒20:17-35;彼前5:1-2),包括:傳揚、講解上帝的整個訓言(徒20:20-21,27;多1:9);

(2)看顧教會每一個成員的靈魂(弗4:11-16;西1:28;帖前2:11;來13:17);

(3)藉著制定一般章程和作出具體決定,在一切事務上帶領教會(提前3:4-5;來13:17;彼前5:1-2)。

(4)同時,長老必須以作會眾僕人及榜樣的姿態運用這權利(太20:25-28,彼前5:3)。

 

第三則:長老的人數與任期

  1. 聖經清楚地教導,每個地方教會都當有複數的長老,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長老(徒14:23,20:17;腓1:1;多1:5)。為此,教會應當努力發掘並正式地認可所有被聖靈賦予所必須美德與恩賜的人(也只能是這樣的人才可以作長老)。

  2. 長老團的具體人數不是固定的,應當根據基督的恩賜而定(弗4:11)。為了保護教會,在長老團中,不領教會薪水的長老人數應當多於領薪的長老人數。

  3. 各位長老在職分和權力上是平等的(徒20:28,來13:17),但在恩賜和職能上不同。每一個長老必須“善於教導”,從事公開或私下的教訓與勸勉,並從事教會的管理與治理工作(徒20:28;提前5:17)。

  4. 教會應當根據章程對選舉的規定,選出有恩賜,且樂意在此呼召中服侍的弟兄成為長老。教會應當每三年對他們重新確認一次。除全職牧師外,一個長老在連任兩個三年任期後,需要在至少一年後才能被再度提名為長老。長老的任期可因辭職或解職而終止。任何兩名以上的成員若有理由認為某長老應被解職,應向長老團表達這一關切。必要時,長老團應作出回應。此類行動應該按照《馬太福音》18章15-17節和《提摩太前書》5章17-21節的指示來進行。

 

第四則:長老的責任

  1. 長老們應當忠心傳講和教導上帝的話語,用上帝的話語牧養群羊。這是他們作為長老的首要責任。

  2. 長老們應特別負責,代表教會與那些即將加入教會成為成員的人面談,並確認他們的信仰。

  3. 長老們應審查和推薦所有可能的候選人擔任職務或職位,監督執事、特定崗位的負責人或委員會的工作,主持敬拜儀式,執行浸禮和主餐,裝備會眾參與事工,教導正確的教義和實踐,告誡並糾正錯誤,引導並監督教會紀律的實行,推動教會參與普世宣教。

  4. 長老們應努力確保所有向會眾傳道的人,包括外來講員,都能夠肯定我們的基本福音新年,不向教會傳講任何與教會信仰宣言相違背的內容。

  5. 長老們可以設立“事工崗位”或“委員會”來輔佐他們完成份內責任。長老們也可以提議增設資金以供應新聘的教會受薪職員。教會長老的候選人應該由長老團提名,並被全教會成員認可。其他教會職員的崗位應該由該崗位的僱傭負責人來決定。這項職責可根據需要委派給另一位教會僱員。長老團在僱傭、監管和評估教會僱員等事務上應負有主要職責。

  6. 每年長老們在咨詢執事會和教會成員的意見後,應向教會提交一份明細的年度預算。教會應當在定期或特別的成員大會上提交並討論此預算,並在下一次成員大會上進行表決。教會及教會的任何事工,或者教會事工的代表人,均不得在沒有預算或未經長老們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財務支出。

 

第五則:長老的選立

  1. 長老的提名。長老團應該至少提前兩個月,在成員會議上向全體會眾提交一份長老候選人名單。教會應考慮這些被提名者是否有這個擔任該職務。如果任何成員認為一位或多位被提名者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表達這一關切。長老們需要根據這一意見做出調查,討論和回應。

  2. 會眾的讚同。兩個月期滿後,長老應在下一次成員會議上向教會提交最終被提名人名單,教會會眾應逐一對每個被提名人進行討論和投票。該投票應當以書面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該動議需要到場成員中超過四分之三的讚成票,方可通過。教會應該盡快公開承認,並將這些人分別為長老。

  3. 教會應當在全教會聚會的情況下,由在職長老一起按立新就職的長老。這項嚴肅的活動應該包括共同禱告(徒13:1-3)。長老的按手表示他們讚同已選立的職分。順服會眾的意願乃是每一個成員的本分,成員也要真誠地為被讚同和按立的職分禱告(弗5:21;帖前5:12-13)。

  4. 長老團每年至少應該有一次在成員會議上征求會眾對長老職分的推薦。這些推薦應該私下向長老提出,不得公開。長老應適當考慮所收到的推薦。

 

第六則:當教會沒有足夠的長老時

           由於長老的複數性是聖經的教導,因此若本教會歷程中的任何時期沒有足夠的長老任職時,教會餘剩的長老或領袖應當採取恰當措施,以竭力為教會恢復合乎聖經的牧養和領導。

若本會還剩下一位長老,該長老應當竭力通過尋找、觀察、培養或招募等方式,為教會尋找合適的長老人選,並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公開選立他們為教會的長老。

          若本會沒有長老,則教會全體成員應當通過簡單多數的原則,選立出一位或多位教會領袖,成立教會臨時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核心職責,是為教會尋找合適的長老人選。他們可以通過差遣人接受裝備、對外招募或招聘、在教會中舉行培訓項目等方式,為教會尋找合乎聖經的長老,並在全體會眾面前按立他們,賦予他們長老的位份與職權。而後,該臨時委員會應立即宣佈解散。

          當教會沒有足夠的長老時,教會全體成員應當為這事竭力禱告,並尋求在謙卑與愛心中同心合意地做出決定。任何人都不應當在此過程中,按著情慾和血氣理解長老的職分,以至於產生爭競或嫉妒。

 

第四條 執事

 

第一則:執事的資格與責任

  1. 聖經中關於執事的教導主要記載於《使徒行傳》6章1-7節和《提摩太前書》3章8-13節。教會應根據聖經教導,遵循章程對選舉的要求,選出願意將自己奉獻給教會服侍,並且具備服侍恩賜的弟兄和姊妹。這些成員應被視為基督賜給祂教會的恩賜,並被選立為教會的執事/女執事。

  2. 執事/女執事們必須與眾長老合作,並順服長老,盡好自己的職責,幫助長老們能夠更專心於屬靈的事(徒6:3-4)。執事/女執事的職責包括:

    1. 支持長老的話語事工,努力維護教會的合一;

    2. 確保病人、悲痛的人、老年人和體弱多病的人得到心靈和身體上的安慰;

    3. 帶領教會的接待事工;

    4. 負責教會財產的正常護理和維修;

    5. 接收、持有和支付慈惠資金,並常常向長老和教會報告這些資金的使用情況;

    6. 負責公共敬拜的場所,並協助確保公共敬拜的順利實施;

    7. 鼓勵並支持那些有能力幫助他人的成員參與服侍;

    8. 根據教會的需要,在其他特定崗位上服侍;

  3. 執事/女執事可以在必要的時候,協助長老分配教會的慈惠基金,並根據長老們的要求,向長老團匯報他們的使用細節,同時僅向教會報告其總體收支情況。

  4. 經長老同意,執事/女執事可以設立不受薪的行政職位或成員委員會,來協助他們履行在教會中的職責。

  5. 除非教會的眾長老指導執事們舉行執事會議,或邀請他們召開聯合長執會議,否則執事/女執事們不需要作為一個團體,定期舉行例會。

 

第二則:執事的人數及任期

  1. 執事/女執事的人數不是固定的,可以應當根據教會的需要,與合乎任職資格的人數多少來確定(徒6:1-4)。他們被選立後,任期為三年。之後需要根據執事本人意願和長老團提名,而後在成員會議中投票決議其是否連任。一旦連任兩個三年任期,則需要至少過一年以後才能再度被選立為執事。

 

第三則:執事的選立

  1. 長老的提名。長老團應該至少提前兩個月,在成員會議上向全體會眾提交一份執事候選人名單。教會應考慮這些被提名者是否有這個擔任該職務。如果任何會眾認為一位或多位被提名者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表達這一關切。長老們需要根據這一意見做出調查,討論和回應。

  2. 會眾的讚同。兩個月期滿後,長老應在下一次成員會議上向教會提交最終被提名人名單,教會會眾應逐一對每個被提名人進行討論和投票。該動議需要到場成員中超過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方可通過。教會應該盡快公開承認,並將這些人分別為執事/女執事。

  3. 教會應當在全教會聚會的情況下,由在職長老一起按立新就職的執事/女執事。這項嚴肅的活動應該包括共同禱告(徒13:1-3)。長老的按手表示他們讚同已選立的職分。順服會眾的意願乃是每一個成員的本分,成員也要真誠地為被讚同和按立的職分禱告(弗5:21;帖前5:12-13)。

  4. 長老團每年至少應該有一次在成員會議上征求會眾對新執事職分的推薦,這些推薦應該私下向長老提出,不得公開。長老應適當考慮所收到的推薦。

 

第五條 主任牧師

 

  1. 主任牧師必須是教會眾長老的一員,因此他應當滿足教會章程中對於長老資格的要求。此外,他應當被教會確認為在講道和教導上擁有特別的恩賜,並蒙召從事全職服侍。

  2. 教會對他的呼召,不需要每過三年確認一次,因此不受本章程第四章第三條第三則對於其他長老任期的約束。教會對他的呼召應根據本章程第四章第七條第二則的細節來界定。

  3. 他應負責教會的公共事務,包括講道、主持命禮;並履行通常與該職位相關,或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4. 主任牧師對監督和評估教會職員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具體情況,他也可以將此責任委託給其他同工。

  5. 在主任牧師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時,長老們應承擔主任牧師可能承擔的任何一項職責。

 

第六條 副牧師

 

  1. 教會可另外呼召為了協助主任牧師的人為副牧師。

  2. 副牧師必須是教會眾長老的一員,因此他應當滿足教會章程中對於長老資格的要求。此外,他應當被教會確認為在講道和教導上擁有特別的恩賜,並蒙召從事全職服侍。

  3. 教會對他的呼召,不需要每過三年確認一次,因此不受本章程第四章第三條第三則對於其他長老任期的約束。教會對他的呼召應根據本章程第四章第七條第二則的細節來界定。

  4. 他應當協助主任牧師履行其正常職責,並應履行通常與牧師職務有關的任何其他職責,或全體會眾可能特別指派給他的職責。

  5. 在主任牧師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的規定時間內(如休假或生病),副牧師應在長老的監督下承擔其職責。

 

第七條 教會職分的選立、就職與確認

 

第一則:選立長老/執事/女執事

  1. 長老們的提名。長老們應該至少提前兩個月,在成員會議上向全體會眾提交一份長老(或執事/女執事)候選人名單。教會應考慮這些被提名者是否有這個擔任該職務。如果任何成員認為一位或多位被提名者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表達這一關切。長老們需要根據這一意見做出調查,討論和回應。

  2. 會眾的確認。兩個月期滿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成員會議上向教會提交最終被提名人名單,教會會眾應逐一對每個被提名人進行討論和投票。對長老的投票應當以書面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該動議需要到場成員中超過四分之三的讚成票,方可通過。對執事/女執事可以選擇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該動議需要到場成員中超過三分之二的讚成票,方可通過。教會應該盡快公開承認,並將這些人分別為長老(或執事/女執事)。

  3. 教會應當在全教會聚會的情況下,由在職長老們一起按立新就職的長老(或執事/女執事)。這項嚴肅的活動應該包括共同禱告(徒13:1-3),以及長老(或執事/女執事)與會眾之間的立約。長老們的按手表示他們讚同已選立的職分。順服多數會眾的意願乃是每一個成員的本分,會眾也要真誠地為被讚同和按立的職分禱告(弗5:21;帖前5:12-13)。

  4. 長老團每年至少應該有一次在成員會議上征求會眾對長老和執事職分的推薦,這些推薦應該私下向長老提出,不得公開。長老應適當考慮所收到的推薦。

 

第二則:呼召主任牧師/副牧師

  1. 長老們的提名。長老們可以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向教會提名主任牧師(或副牧師)的人選。主任牧師的候選人通常為一位,副牧師的候選人可以為多位。在至少一個月時間內,教會應考慮被提名者是否完全認同本教會的《信仰告白》和其他教義立場,和他在講道和教導方面的恩賜,以及他親自服侍教會的承諾。如果任何成員認為被提名者不合格,該成員應向長老們表達這種擔憂。

  2. 會眾的確認。一個月後,長老們應在下一次成員大會上向教會介紹主任牧師(或副牧師)的提名人,由教會以書面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推選他為主任牧師(或副牧師)。如果被提名人獲得到場成員超過四分之三的讚成票,他將自動成為教會成員,並成為教會長老和主任牧師(或副牧師)。如果這位弟兄已經結婚,那麼教會也應當同時決議,將他的妻子加入教會成為成員。

  3. 教會應當在全教會聚會的情況下,由在職長老們一起確認這事。這項嚴肅的活動應該包括共同禱告(徒13:1-3),以及牧師和會眾之間的立約。長老們的按手表示他們讚同已選立的職分。順服會眾的意願乃是每一個成員的本分,會眾也要真誠地為被讚同和按立的職分禱告(弗5:21;帖前5:12-13)。


 

第七條 其他職分

 

第一則:教牧助理

  1. 經眾長老批准,教會可設立教牧助理的崗位。

  2. 經過長老提名和會眾選舉,他們可以被選立為長老。

  3. 主任牧師應分配教牧助理的職責。他們應按照主任牧師的意願任職,任期一年,但經眾長老批准後可延長任期。

  4. 在教會尚未選立書記員的情況下,如有需要,教牧助理可代理書記員職責。

 

第二則:司庫執事/女執事

  1. 司庫執事/女執事是教會財務的主要管理者,其主要職責包括:(1)長老的指導下接收、持有並支出教會的奉獻款;(2)確保教會所有資金和債券妥善保管在銀行、金融機構或任何合適的保險處所中;(3)確保完整和準確的收據以及收支狀況記錄在教會的財務賬目中。

  2. 司庫執事/女執事不應由教會任何授薪同工來擔任。

  3. 司庫執事/女執事應負責提供賬戶餘額,收益和開銷的常規報告。

  4. 在司庫執事/女執事缺席或無法完成職責的情況下,該職責可經由長老們同意後轉給他人。

  5. 司庫執事/女執事應該至少每年一次,或者每當長老們要求時,向長老們提供所有財務教義和教會財務狀況的報告。

  6. 司庫執事/女執事也應該負責在例行成員大會上提交本教會的賬戶餘額、收入和支出的例行報告。

  7. 任何人不得連續擔任司庫三年以上。

  8. 只有經長老們建議,並且隨後在任何一次成員大會上就該問題投票,得到多數成員同意後,才能將司庫免職。

 

第八條 教會職分的終止

 

第一則:終止的理由

  1. 自願辭職——職分可不受責備或管教地自願辭職,只要他因合理而真實的理由按照規矩行事。辭職,與辭職的理由,以及他要求辭職生效的日期,應當一併以書面的形式交給教會的長老團。

  2. 非因錯誤而離職——如果某人因為衰老或疾病(撒上8:4-5),非因他本身的錯誤,而不再適合承擔教會職分時,長老們當在他無能力提出辭職的情況下向會眾提議,辭去他的職分。該動議需要到場成員超過四分之三的同意票,即可生效。

  3. 因教會公開的管教行動而被撤職;

長老在督理羊群的同時,他們自己也是羊群中的成員。因此,他們也處於其他長老的督理之下,並領受與教會其他成員相同的管教。執事也是如此,他們與別的成員平等地受本章程管教原則的約束。

管教長執的程序應該遵循《馬太福音》18章15-17節,以及《提摩太前書》5章17-20節的教導,長老們應當以充分的謹慎和迫切的禱告來處理此類問題。如果長老們判定有必要對某個長執使用公開管教,他們就要通告會眾他們提議管教的根據。撤銷長執職分的動議需要征得到場教會成員至少三分之二的讚成,即可通過。

 

第二則:終止的含義

  1. 當一個人離職時,他就不再擁有那職務的職權,並且向本教會,別的教會乃至全社會,他都不再享有該職務的責任、特權及稱號。

  2. 按理,所有前任職分都當看重會眾曾經賦予他們的信任,即他們離職後應保守教會一切事務的機密(箴11:13)。


 

第五章  財務

 

第一條 本教會的財年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第二條 預算與教會的異象和使命緊密相關,因此,預算是一項教牧事工。教會的年度預算應該在眾長老的指導下進行。

 

第三條 財務監督的設立

 

  1. 教會可以優先在眾長老中指定一位特別監督教會財務與資產的長老,任命其為教會的財務監督。如果眾長老中沒有合適的人選,眾長老也可以暫時推薦一位執事負責此項事務。

  2. 這位財務監督是教會財務的主要監督者,他/她應該配合眾長老共同監督教會財務。其主要職責包括:(1)隨時向長老團報告教會財務的動向,特別是一些不合理的使用情況;(2)在眾長老的指導和授權下,向全教會提出新一年的財務預算;(3)對教會的財務狀況做出回顧、分析和預測,並報告給眾長老。

  3. 財務監督的選立方式,請參照本章程第四章第七條第一則。財務監督的任期為三年。每過三年,教會需要對這一職位進行重新確認。每位財務監督至多可連任一次。

 

第四條 教會年度預算應該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的倒數第二次成員大會上提交給全體會眾,並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前的最後一次成員大會上對下一年年度預算進行投票。如果投票不通過,教會可被允許暫時沿用上一年年度預算的水平進行開支,但不能夠授權任何新的開支。在這種情況下,教會可以盡快舉行特別成員大會,其惟一議程是審議預算,並要提前至少一天通信告知教會全體成員。

 

第五條 一旦教會年度預算得到通過,預算總額不得超支。

 

第六條 對本教會其他一切資源的監督和最終權柄,應歸於聚集的會眾。

 

第七條 未經長老團批准,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以本教會或其他任何事工的名義募款。

 

第六章  章程的修訂

 

對於本教會《信仰告白》、《成員盟約》和《教會章程》的修改,需要提前至少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並連續兩個主日在教會聚會的講台上宣佈,而後在成員會議中,獲得到場成員四分之三的投票,方可通過。

 

第七章  解散

 

我們的盼望和禱告的目標是,本教會作為耶穌基督的一個真教會,又活潑又信實地持守其獨特的身份和屬靈產業,一直到主耶穌基督的再來。然而,如果本教會在基督再來之前不得不解散,那麼本條規定要求,解散必須在敬畏基督的原則下規矩有序地進行。

 

當教會的眾長老們以合理的理由認為休士頓西北華人浸信會應當解散時,長老或餘下的教會領袖應當向成員大會建議,商議解散一事。教會應當專門為此目的而召開大會,並通過教會成員的投票來確認此事。該會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全體教會成員,並在教會所有入口張貼該會議的告示,張貼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天。

 

告示應說明該會議的目的和決策方式。在該會議上,到場的成員必須以合宜的方式對各項決策進行表決。在一切合理的債務都獲得償還之後,大會需要決定由誰承續其財產。

 

教會的任何財產或持股均不得在任何成員個人或其他個人之間分配,而應在經過成員會議簡單多數的成員批准後,不可撤銷地制定分配給一個或多個符合美國一九八六年《國稅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修訂條文第501(c)(3)條認可,且信仰立場和聲明與本教會一致的宗教組織。任何未按此方式處置的資產,應當由教會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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